消防工程装置的通用要求
一:规模 本工艺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消防设备装置工程。
二:施工预备
1、建筑工程的消防规划图纸的规划,有必要是有相应的规划资格证书的规划单位规划。由建设单位将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组织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2、从事消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公安消防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发给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担任。施工单位开工前有必要向公安消防组织申报,经公安消防组织核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4、施工单位有必要依照已同意的消防规划图纸施工,不得私行改动。
5、装置的消防产品、机电产品和材料要契合下列条件:
本市的消防厂家,应具有国家颁布的生产许可证。外地或外国在本市出售的消防产品,要具有有用期内的进京出售审验证书。选用时要审明证书中所列产品是否与所需产品相符。
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及耐火涂料应有有用的国家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陈述。
消防电子产品要具有有用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测合格陈述。
选用的高低压柜及各类箱屏有必要选用机械部和电力部认可的定点厂生产的产品;进口的电气产品有必要有国家商检局检定合格证明,具有合格证,设备上有铭牌。
建筑电气施工中使用的产品如电线电缆、开关等,应契合我国电工认证委员会的安全认证要求,其电气产品上应带有合格证检查安全检查陈述和装置说明及国家规范检测合格证等